陳姓男子常到女友家過夜,得知女友母親睡前都會服用安眠藥,竟趁對方昏睡時潛入房內,用手指指侵,還不忘拿女友借他的手機錄影。女友事後拿手機開啟Wi-Fi,赫見母親遭人用手侵犯,她質問陳影片中的手是不是他的?陳擔心遭錄音,在紙上書寫承認。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判陳3年8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
受害婦人表示,吃完安眠藥後會全身無力,是女兒拿影片給她看後才知遭錄影,她沒同意和女兒的男友性交、也沒同意拍片。
陳目前在父親經營的中藥行工作,國中時期就和女友交往,在事件發生後分手。女友表示,有天她要用iPad追劇,拿起借給男友使用的手機連Wi-Fi,打開後發現手機有影片正在上傳,點進去看是名紅衣女子躺在床上遭侵犯,而那名穿紅衣的正是媽媽。女子懷疑侵犯母親的是男友的「手」,她事後在車上質問陳,陳一語不發,還說「明知故問」,最後在在紙上書寫承認有用手進犯她母親。
陳否認犯案,還說認識女友一家人10年了,不曉得為何遭誣賴,並說若真有性侵,為何2020年間還一起出遊、住同一屋簷下?
台北地方法院勘驗陳與女友的錄音檔,女友斥「去外面亂搞,搞到我朋友身上就算了,你搞的人是誰?你搞的人是誰?是誰?是我媽?」而陳言詞閃爍,可認定的是原始錄音時間為2018年9月8日,拍攝紙條的日期為同日上午10點56分,而影片存取時間則為當年9月7日上午8點49分。北院認定女友是在觀看完影片後才開始質問陳,而陳自行書寫承認所為的字條。
北院批陳姓男子利用女友的母親服藥昏睡後胡來,嚴重戕害對方的性自主權與人格尊嚴,讓被害人終身留下性侵陰影,況且現今網路發達,檔案易散布,應嚴懲犯罪。考量陳未與被害人和解、彌補損害,判3年8月刑。
陳不服一審判決,提上訴。高院審理後,仍維持一審見解,認為北院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