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婦人與丈夫離婚後消失匿跡,如今突然出現稱自己出家沒工作,生活困難,向子女請求每個月給付1萬4千元扶養費,但2名子女向法官表示,林婦在他們年幼時就跟父親離婚,47年來從未謀面,甚至無法確認對方是他們的生母,法官認為林婦無正當理由未盡保護扶養義務,因此駁回她的聲請。
據判決書指出,林婦主張與丈夫婚後育有2名子女,2人在1976年離婚,子女由丈夫扶養。由於自己現已出家,並無工作,且名下無任何財產,經濟生活困窘,認為子女依法應負扶養義務,每月各支付7006元,2人共1萬4012元直至她死亡為止。
法庭審理時,2名子女表示,父母離婚時,他們分別才4歲及1歲,其後數十年未曾謀面,甚至無法確認對方是否為其等生母,再者,父母離婚後,生母自此未再撫養過他們,因此請求法官免除對林婦之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