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夫妻結婚2個多月就激烈爭吵,楊提離婚,妻子指控他擅自操作她手機,將台新銀行帳戶內的200萬元存款轉至自己名下。妻子報警,稱轉帳紀錄備註還記載「還錢尚欠200萬元」,不符她習慣;她承認曾向楊借100萬元,但另100萬元丈夫無受領權利,提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但一審敗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妻子舉證不足,駁回上訴確定。
這對夫妻2019年11月1日結婚,妻子在婚前無正常工作,且積欠銀行不少債務。妻子在2018年4月30日承諾日後分手會「還款」,楊替她償還15萬餘元保單貸款。
楊姓男子表示,結婚後,妻子就拿他手機操作轉帳,陸續欠他400萬元,他因此在2020年1月28日以網路轉帳的方式,自妻子帳戶轉帳200萬元至自己帳戶內,且自行備註「還錢尚欠200萬元」。
高院民事庭審理時,檢視雙方對話紀錄,其中妻子傳送給楊的訊息寫道「關於錢的事,我再講一遍,每一筆都是經過你答應婚後要讓我投資理財,我們是經過長期溝通協議的,登記你轉給我的200萬元也是因為我有作出績效,讓你信任我才願意轉給我的,…竟然為了要和我離婚趁大家在安慰我去樓下吃飯…在你房間偷偷拿我手機將200萬轉走到自己帳戶…只留零頭給我…」「你為了錢要和我離婚…要我去墮胎連小孩都不要了…還在我不知情下用我手機操作轉出到你台新200萬」。
但楊則回覆「原本也以為初四只是普通吵架,但這一切在妳走進警局告我時,我心裡就清楚妳愛的終究只是我的錢,是妳不仁在先,別怪我循法律途徑拿回原本就屬於我的錢」、「我不是為了錢跟妳離婚,是妳堅決進警察局讓我認清妳愛的只是我的錢」「妳的錢?」「別忘了我還會要回屬於我的200萬元」「要我收拾殘局就是徹底離開你,還有依法拿回屬於我的錢」。高院認為楊說明匯給妻子的款項是供她投資之用,並非贈與,依對話紀錄無法採對妻子有利的認定。
楊姓夫妻事後離婚,妻子聲請剩餘財產分配,調解筆錄達成楊給付前妻130萬元的協議,並約定各自保有名下財產及各自負擔名下債務,同意互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及因離婚所生的財產、非財產等權利請求。高院民事庭認為楊未有不當得利,駁回前妻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