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今指出,檢察官劉東昀去年12月間指揮警方偵辦北部地區改造電表竊電集團案件,發現竊電集團總計竊得電能超過284萬度,導致台電受有1700萬元損失,訊後諭令2名被告各5萬、10萬元交保,另對3名被告聲押禁見,其中,涂姓被告遭法院裁准,焦、黃各以20萬、25萬元交保。
士檢表示,焦姓被告等7人以經營微型基地台為業,與電信業者簽約後,在台北、新北、桃園、新竹等地,透過自有或承租民宅,代客設置微型基地台並架設「挖礦機」等電腦設備,再以每次2萬5000元至5萬元不等代價,委託具有水電專業的涂姓被告破壞民宅的電表,使台電設置的電表無法正確計量,藉此竊取高額電能,統計竊得電能超過284萬度,導致台電受有1700萬元巨額損失。
士檢接獲情資後,立刻指派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深入查緝,並從去年12月7、11、14、20日,先後搜索機房43處、查扣改造電表46個以及「挖礦機」等電腦設備6部,同時分別拘提、通知被告到案說明。
檢察官訊後請回蔡姓被告、對田姓被告限制住居,也諭令黃、林兩名被告各5萬、10萬元交保,同時考量涂、焦、黃等3人涉嫌重大,且有串滅證、反覆實施之虞,聲押禁見;經士院開庭,去年12月11日裁定涂羈押禁見,焦、黃各以20萬、25萬元交保。
士檢說,檢警破獲竊電集團,一舉阻斷被告長年竊電牟取暴利的惡行,並提請國人,竊電是犯罪行為,切勿以身試法,另民眾出租房屋時,應留意租客的承租目的及實際使用情形,以免不慎遭到不法集團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