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無照保母曾冠羚與丈夫許鈞恩,受雇照顧5歲女童,但夫婦竟毒打女童、逼喝尿、舔大便,女童被凌虐致腦傷、身體半癱、右眼失明、左眼視力也嚴重受損;一審判曾女8年、許男9年徒刑,二審高院認為曾女、許男惡性重大,今年7月加重改判2人各10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夫妻上訴定讞。
民事求償方面,一審宜蘭地院判夫妻應連帶賠償2396萬餘元,上訴二審中。
判決指出,女童生母因工作的關係,去年2月找無照保母曾冠羚夫婦,約定每月收費2萬元全天候照顧5歲女兒,女兒與保母夫妻同住。
但僅托育一個多月,生母就發現女兒變得骨瘦如柴,全身傷痕累累;直到去年3月5日深夜,女童突然口吐白沫,許男才發覺「代誌大條了」,緊急將她送往醫院急救。
醫師診斷發現女童全身有數十處挫傷及瘀傷、頭部鈍傷、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引發水腦症及意識改變,疑遭家暴或凌虐,醫院通報警方。
2人到案坦承虐童,包含抓頭髮、抓腳倒立、猛力搖晃、拗折手臂、還逼女童趴地喝尿,檢方聲押2人獲准,依「妨害幼童發育致重傷罪」起訴2人。
一審宜蘭地院將曾女判刑9年、許男判刑8年,檢、辯都對量刑不滿意而上訴。二審高院開庭時,夫妻2人皆認罪,請求從輕量刑,法官詢問2人的和解方案,許男回稱「沒錢談和解,我今天有帶2萬元要賠 」,之後匯款3萬元,曾女還請求法院交保,出去賺錢才有辦法賠償。
合議庭認定,夫妻2人凌虐無力反抗或逃避的5歲幼童,致女童終身難以復原的重傷害,惡性重大,且沒有賠償和解與彌補過錯的誠意,加重改判各10年半徒刑。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量刑理由已於二審充分說明,未逾法定刑度與法官裁量權範圍,駁回夫妻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