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某育幼院2018年間受長期捐助善款的洪姓男子請託,派2名院童到洪男經營的果園,幫忙整理果園,洪允諾提供獎勵金;不料洪男竟有戀童癖,分別猥褻、性侵2名智能障礙的男學童,學童回到育幼院不經意做出猥褻動作,教保員發覺異樣而追問、報警;一審橋頭地院、二審高雄高分院皆依對未成年人乘機猥褻與性交罪,將洪男判處3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洪男從事藝術創作,因長期捐助育幼院,與院長建立交情,自2017年起,洪男以幫忙果園農務為由,請求院方派遣男學童到他位於高雄山區的果園工作,允諾提供每日每人500元工作獎勵金。
隔年3月某日,院方派遣2名各為極重度與輕度智能障礙的男學童前往幫工,洪男開車前往接送,至傍晚準備下工時,洪男在果園內休息室,要求2名男學員脫去褲子作出猥褻動作,並命令對其肛交。直到一週後,院內教保員巡房時,發現院童在模仿猥褻行為,舉止異常,追問得知是洪男教的,通報社會局並報警舉發。
洪男否認犯行,一審橋頭地院依據被害人、教保員及相關證詞,認定洪男確實犯案,依乘機猥褻及乘機性侵罪,合併判處3年8月徒刑,二審、三審皆駁回洪男上訴,維持原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