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2年多前脅迫有學習障礙的17歲女兒替他口交,他食髓知味,之後又在新北市金山區居所要求女兒如法炮製5次,去年10月26日變本加厲,除口交、性交外,並拿自拍棒錄下父女性行為過程。女兒和阿公報警,檢方依強制性交等罪起訴,一審判獸父9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改認定犯利用權勢性交罪,判6年10月刑。
男子從事營造工作,和妻子有2女1子,他在一審時一再表示是因為女兒「主動邀約」,他因把持不住而犯法,還自詡「一生光明磊落」。
受害的女兒在國中時經醫師診斷有學習障礙,語彙、情境理解和表達能力比一般人略低。2020年2月29日、她讀高二期間,父親先是撫摸她的胸部,再要求她脫掉衣服,她因身形弱小,遭父親指侵並被迫口交。
接下來的1年多時光,男子也在金山住處對女兒下手5次,且要求女兒口交至他射精;女兒因擔心拒絕遭責罰,不敢反抗。去年10月26日下午,男子又將生殖器塞進女兒嘴裡,並要求她協助「打手槍」,而且還用自拍棒夾著手機錄攝不倫畫面。
男子雖不否認和女兒性交,但辯稱所有行為都經過女兒同意。女兒表示,第一次遭性侵時是連假的下午,當時其他家人都在金山,因阿公要來台北,父親單獨帶她回台北市信義區的家整理空房,詎料遭父親強迫口交、吃掉精液。
女兒說,之後到了假日,父親就會動起歪腦筋,她總是夾緊雙腿抵禦,但都無效,甚至連她月經來了也躲不過。她說,父親不僅每次都要求她吞精,甚至提議要「拍照」,還教她要怎麼拍,要她去買自拍棒。
北院審理發現,被害人曾和大學同學提及此事,學校輔導主任擔心她想不開而找她談話,被害人才吐露案情,否則她因顧慮家庭破裂,一直隱忍。張姓前男友證稱,被害人只要假日要返家的前一天,就會提到回家會被父親性侵,常常說「想要自殺、去死」。
「爸媽可能會離婚,我會害到他們」被害人擔心父母婚姻,未對外求援。北院認定男子犯7次強制性交罪,批評他身為人父卻戕害女兒身心,可能連帶影響她日後對感情、婚姻或其他親密關係,且無悔悟之心,合併量處9年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男子利用父親權勢強迫女兒和他性交,在女兒未滿18歲前,利用權勢性交1次,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利用權勢性交罪;年滿18歲的6次性交,則犯刑法利用權勢性交罪。
高院批評男子罔顧倫常,嚴重傷害女兒身心,被查獲後也不知懺悔,反而責怪女兒讓事情曝光,應量處中度以上之刑,7罪定應執行刑為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