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5年前剛滿18歲,多次趁大人不在家,在房間脫掉9歲妹妹的衣服,猥褻、性侵得逞,最高法院依5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各判刑7年10月、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6月,累積刑期42年8月,檢方會聲請定應執行刑,由法院裁定男子實際執行的刑期。
男子2017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26日,五度趁無大人在家之際,在自己房間先讓妹妹脫掉衣物,以手撫摸胸部和下體,再性侵得逞。
他2018年8月2日下午3時許,再度讓妹妹脫掉內外褲,自己也脫掉褲子,以手摸胸、性器官,此時外婆開門察看,他迅速跳上床拿棉被蓋住下半身,外婆發現未穿褲的妹妹,趕緊將妹妹帶離房間,揭發案情。
男子承認有摸妹妹胸部、下體,但否認發生性行為,且妹妹沒有反抗,沒有表示不願意;男子父親也說,「知道事實的只有我們家人,不是你們看到片段的樣子」,認為社工帶走女兒毫無音訊,懷疑證據被汙染,「大人說什麼,她就說什麼」。
妹妹作證時指出,哥哥在她三年級時就有插入她的性器官,且她過程中哭泣、情緒激動;家防中心報告也顯示,妹妹擔心自己會因此懷孕。
二審認為男子身為親胞兄,卻為滿足個人一己性慾,多次和妹妹性交、猥褻,嚴重違背人倫秩序,且他未能深自檢討反省,依5個強制性交罪各判7年10月徒刑、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6月;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