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徐姓男子去年底行經北屯時,發現少女穿制服等公車,於是佯稱是醫院員工說「主任看到你偷東西」,要求少女進入澄清復健醫院舊址調查,期間要少女脫光衣服,甚將手指侵入下體,還稱「舒服才伸出來」,二審依累犯判刑5年4月。
判決指出,徐姓男子(53歲)有妨害性自主前科,曾遭判刑13年,前年底才獲縮短刑期出監,去年12月5日下午3時許,徐行經北屯區建和路一段時,發現一名背書包、穿著制服的少女正在等公車,徐向少女佯稱「主任看到你破壞跟偷東西」,要求少女跟他一起前往澄清復健醫院的舊址確認。
少女誤以為徐男是醫院員工,與徐男一起前往該醫院舊址,還依指示翻越欄杆,進入院區內,接著徐就以檢查少女有無行竊為由,先查看少女書包,接著拉開少女上衣、褲頭,觀看胸部、下體,接著又說少女會把贓物藏在陰道內,再要求少女脫光衣服,彎腰檢查。
少女因為害怕,不敢反抗,任由徐將手指侵入下體3次,期間徐男還說「我這樣挖,挖到你不會痛,你會覺得舒服我手才會伸出來」等語。
徐男犯行後騎機車載少女前往太原車站,還稱要給6000元作為賠償,邀約同年月11日再到澄清醫院舊址見面,少女告知同學後,同學告知教師後通報。
一審審理時,徐男否認有以手指侵入少女下體,辯稱「只有在外面撫摸」,不過因與偵查的辯詞不符,前後矛盾,且認定少女證詞可信,依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10月。
檢察官以一審未依累犯加重其刑,量刑過輕,上訴二審,二審認定,徐男前案涉妨害性自主罪,當時也是在文具店,看到未滿14歲少女後,佯稱少女行竊,騙少女到他處後性侵得逞,認定徐男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撤銷原判決,依累犯加重其刑,判刑5年4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