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蘇姓女子發現丈夫外遇,與小三在家中、車上發生關係,憤而離婚並提告求償60萬,兩人則以配偶權不應隱含獨占概念請求駁回;法院雖同意配偶權受保障、可蒐證,但認為女子長時間非法竊聽已侵害隱私權,認定錄音檔不具證據能力,判蘇女敗訴並負擔訴訟費用。可上訴。
蘇姓女子主張,她與李姓男子2014年5月20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1人,他在2020年10月間從事直銷時結識羅姓女子,兩人互萌愛意、多次外出過夜,甚至在自家及車上發生性行為。她直到2021年5月才得知,不堪忍受前夫拈花惹草,同年8月23日離婚,並提告兩人侵害配偶權,連帶索賠60萬元。
李男、羅女則辯稱,蘇女未經李同意,擅自在住處及車輛安裝錄音設備,長期監控他非公開活動,侵害他與人往來隱私權,取證手段有違比例原則,相關錄音及譯文並無證據能力;另外,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個體,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概念,盼法院駁回訴訟。
法官在判決書大篇幅討論配偶權概念,指出「通姦除罪化並不是要廢除配偶權,反而是要落實法律對於配偶權的保障」,李、羅否認配偶權存在,已與民法條文牴觸,顯然對法條保障的身分權有誤會。
法官指出,配偶為證明配偶權被侵害,雖可以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其他違法手段蒐集、保存證據,但檢視蘇女提供的錄音光碟及譯文中,蘇女自己不是對話一方,竊錄已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法院進一步指出,雖然蘇女只提出被告2人在2021年5月23日、25日兩天的錄音,但錄音機不會只有在2人出現時啟動,只要有電,不管誰說了什麼都會被錄下來,因而認定她是為財產權訴訟勝訴,針對一定空間、長時間、廣泛地不法竊錄他人對話,侵害隱私權慎重,判定無證據能力,加上她未提出其他有效證據,駁回蘇女告訴,並要求她負擔6500元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