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呂姓清潔隊員5年前開垃圾車加速迴轉,害站在後方的黃姓同事重摔地面,造成腦挫傷、腦出血等,至今仍沒有意識,成為植物人。呂一度獲判無罪,但最高法院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呂4月徒刑定讞。
呂擔任清潔隊員負責駕駛垃圾車,2017年5月12日晚間他和黃一同出勤,途中行經台9線294公里處,他迴轉時未減速慢行,反而加速行駛,未注意站立在車後踏板上黃的安全,黃受離心力、加速度影響,失去重心掉落地面。
黃受有嚴重腦挫傷、腦出血、枕骨骨折等傷勢,得依賴呼吸器維生,至今仍沒有意識,也沒有表達能力;黃的姊姊提告,呂否認犯行,供稱「我都依照規定工作,沒有犯錯」。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認為,依據行車記錄器畫面無法判斷呂迴轉時的車速,並當時才剛向民眾收取垃圾,車速不至於過快為由,判呂無罪。
花蓮高分院二審指出,清潔員站在車後踏板隨車移動、協助民眾收取垃圾,與現行法令規範不符,實際上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仍讓清潔員站在車後,屬於鎮公所違規行為,但呂身為司機,仍應注意維護隨車人員的安全。
二審委請澎湖科技大學鑑定垃圾車迴轉時車速,認定呂迴轉時未減速,反而在結束過彎時加速行駛,才讓黃掉落地面;鑑定指出,呂駕駛垃圾車迴轉時不當加速,未注意車後人員安全,且車後沒有足夠安全防護措施,為肇事主因。
二審認為,一審未將案件送鑑定,缺乏客觀科學分析及跡證,而直接判斷呂迴轉的實際車速,有所不當,撤銷原判決,改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呂4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