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對王姓夫婦去年11月間開車發生事故,員警到場後測出老公酒測值達0.46毫克,又發現車主是王妻,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酒駕卻不予禁止,開罰王妻6萬元罰單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王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依王妻供詞及員警蒐證畫面,認定王男當下身上無酒味,臉上無酒容,因此撤銷王妻罰單。
去年11月19日中午1時許,王男載著妻子出門,不慎在北市大同區與行人擦撞,王妻因是車主也遭員警連坐開罰。王妻於是提告主張,人體內酒精代謝會因人而異,老公是在車禍當天10時許飲酒,距離開車上路已間隔達13小時,遠超過一般人酒精代謝時間,老公開車前看來意識清楚、舉止正常,身上也沒酒味,讓她相信老公體內酒精已代謝完畢,才同意讓他開車上路。
經法官勘驗員警蒐證畫面,發現王男酒測當下,臉色、肢體外觀均未呈現酒容或意識不清,連到場處理車禍的員警都證稱沒聞到酒味,且員警之所以對老公酒測,是因王男發生車禍,而非其外觀看似有酒駕情事,難謂王妻明知老公體內留存酒精濃度超標,還讓他開車上路,因此判王妻勝訴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