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上訴求處無期徒刑,陳男也上訴稱,他認為自己是傷害致死,一審判太重,他沒有要殺老婆,並稱這是一場意外,他還有做CPR,如果要殺人為何還要做CPR,且老婆死了他比誰都更難過,自己被關也看不到小孩。
二審指出,陳男和妻子因家庭財務爭吵不斷,陳又有吸毒惡習,妻子嫌棄堅持離婚,陳不理性面對情緒暴怒下,在孩子親眼目睹下拉扯老婆猛刺2刀,其下手猛烈是人命如草芥,其殘忍粗暴奪走1條生命「在小孩面殺了孩子母親」,造成孩子終身心理陰影。
但二審審酌相關證據,認定陳是基於「未必故意殺人」而非直接故意,雖一刀致死但和殘忍亂刀狂砍、凌遲分屍等手法有別,且陳有先協助妻子CPR後才離場,考量至今沒和家屬和解、行凶後逃逸,撤銷改依殺人罪判他14年6月,褫奪公權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