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李姓、邱姓夫妻離婚後,小孩跟著媽媽在桃園生活,李男、邱男離婚時,約定每月李男可以帶著孩子出遊、留宿一天,但李男指控前年、去年間,邱女4度沒把小孩交給他,害他排好的行程都沒辦法成行,對邱女求償10萬元,法官審酌,兩人狀況,發現邱女並沒有長期阻撓李男探視兒子,考量李男所受侵害,僅判邱女要賠償5000元。
判決指出,邱女、李男2020年8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小孩跟著媽媽生活,根據兩人離婚的調解筆錄,每年奇數月的第三周的周六下午,邱女將孩子帶到高雄大寮捷運站,由李男帶孩子出遊、留宿1晚,直到隔天下午2點再把孩子交給邱女。
另每年偶數月第三周的周六下午1點,則由李男到桃園邱女住宿接走孩子,出遊、留宿一天,隔天再把孩子帶回邱女住處。
但從前年9月、去年5月、11月及今年3月,邱女都沒在指定時間內帶孩子到大寮捷運站。李男不滿他準備跟孩子出遊的行程,因為邱女組饒沒辦法成行,害他失去跟孩子相處機會,提告對邱女求償1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邱女喊冤,稱前年9月她周末臨時要上班,去年5月則是碰到疫情,她擔心孩子染疫,才沒帶孩子去見爸爸,但當時有同意會趁暑假讓孩子多陪爸爸,11月則是她車子故障,今年3月是孩子感冒,並沒有刻意阻撓。
法官根據兩人離婚時的調解筆錄,認為邱女在約定時間內,沒將孩子交給爸爸,確實違反當時調解筆錄規定,可依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向邱女請求非財產損失。
法官認為,雖然邱女4次違反約定,但李男自己也稱他若到桃園,都可以跟孩子見上面,可見邱女並非長期阻撓李男跟孩子見命,考量李男所受侵害程度,僅判邱女要賠償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