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指控吳姓律師與妻子關係匪淺,吳男3個月期間進入妻子租屋處高達56次,決定向吳男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即便沒有證據證明兩人發生性行為,但已逾越一般友人正當交往,要吳男賠償人夫30萬元;可上訴。
人夫透過律師主張,夫妻雖於2022年9月離婚,但人夫早在2020年3月無意間發現妻子與當時擔任她其他案件的吳姓律師並肩行走,吳男當下並未穿著執行律師職務的服裝,而是身穿T-shirt、短褲。
後來人夫長期蒐證,更掌握吳男從2021年8月、9月、10月,分別出入妻子的租屋處高達7次、22次、27次,共56次,每次1至3小時,甚至有時單日進出不只1次,每次都穿著輕便服裝,可見兩人關係匪淺,已超越一般社交行為分際;人夫決定向吳男求償100萬元。
吳男反駁,人夫裝設鏡頭對準妻子租屋處的出入口,進行持續性、長時間的竊錄,嚴重侵害女方隱私權,代表相關影片、照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況且,人夫2013年召妓被妻子發現,導致夫妻分居,後來人夫又家暴妻子,代表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難認人夫有何權益受損。
吳男進一步表示,不能單憑進入女方租屋處就認定侵害配偶權,何況,女方委任他處理超過10項案件,加上兩人原本就是多年好友,因此他是盡心盡力執行律師職務;至於人夫會提起本件告訴,實際上是為了威脅他不能繼續代理女方處理案件。
吳男也解釋之所以會多次進入女方租屋處,是因為女方聘他為法律顧問,且女方因病開刀,他才在指示下數次進入租屋處開會;另他的事務所因疫情導致生意受影響,為擴展業務而請教女方行銷策略,總之他未侵害配偶權否認賠償責任。
北院指出,2021年7月間因疫情較為趨緩,由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放寬防疫限制,但國人當時仍對疫情有所忌憚,對於非必要的社交活動仍持保守態度,吳男卻在明知女方已婚情況下,以「高密度且長時間」的方式共處租屋處,即便沒有證據證明兩人發生性行為,卻已逾越一般友人正當交往。
縱使人夫有召妓、家暴妻子、夫妻分居等情,也與吳男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無關,北院最後認定人夫應獲賠60萬元,而這筆賠償金應由吳男、妻子平均分擔,考量人夫已對妻子撤告,判吳男賠償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