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孫姓女子花14萬元到整形診所做自體脂肪豐臉手術,事後卻感染發炎釀毀容、顏面神經失調,她控訴診所醫師手術器械消毒不完全求償100萬元;法院查,醫師經送衛福部鑑定手術過程符合常規,孫也自稱術後2周完全不敢洗臉,不能排除是她清潔不當導致,判駁回其訴,可上訴。
孫女主張,她2019年到診所接受脂肪移植手術,因王姓醫師的手術器械消毒不完全害她細菌感染,在臉部引發非結核性分枝桿菌發炎,後來到另家醫院看診才發現,她依網路搜尋資料可知,該症狀不常見,另衛福部鑑定書也提到,美容手術後併發該感染大多是手術器械消毒不完全。
孫表示,她後來接受治療、除疤費用,也認為是因診所醫師疏失,害她年紀輕輕就需承受毀容、顏面神經失調結果,精神大受打擊,依醫藥費、精神撫慰金等一共向診所、醫師求償100萬元。
診所抗辯稱,孫當時透過美容師介紹來諮詢做自體脂肪豐臉手術,王姓醫師說明後,孫同意花14萬元做手術另由診所加送背部抽脂,醫師替她抽脂填補前額、太陽穴、淚溝、鼻子及下巴等部位,術後給予衛教醫囑,孫來拆線也癒合良好並表示很滿意。
診所也說,孫女曾提到自己術後完全不敢洗臉,並自稱已2周沒洗,後來額頭腫脹懷疑感染,醫師也打算替她切開膿腫引流,但孫表示怕痛不敢,也沒遵照醫囑吃抗生素,醫師也本於職業道德退費、代付醫療費等13萬多元給她。
法院查,該案醫療事故先前由台中地檢署送請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醫師手術沒有不符常規之處,診所也履行告知相關說明義務,孫女也沒提出證據證明診所手術器械未完全消毒,且根據孫陳述術後2周不敢洗臉,不能排除是她對傷口照護、清潔不當所致。
法院認為,診所、醫師執行醫療行為沒有違反醫療常規,術後感染本為風險,也未見器械消毒不完全證據,認為孫女求償無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