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吳姓婦人與丈夫感情不睦而離婚,今年2月間偽造前夫同意書,前往府東戶政事務所,為一對未成年子女申請變更改從母姓,經戶政人員形式審查,一對子女改姓吳,前夫發現後憤而提告,吳女觸犯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法官從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2月。
檢警調查,吳女與前夫育有一對子女,兩人離婚後,她未經前夫同意或授權,今年2月10日在「未成年子女變更從姓約定書」上,偽造其簽名及印章,向府東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致不知情的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同日將這對姊弟變更改從母姓,並登載在相關文件之上。
事後,前夫發現幾天不見子女,竟改從母姓,如同換了個身分,怒不可遏向台南市警第一分局提告。吳女於偵查中指孩子是她生的,想幫孩子改姓。與前夫在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姓名變更登記申請書、未成年子女變更從姓約定書等佐證,法官認事證明確。
檢方認吳婦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建請法官從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台南地院審酌,吳女未經前夫的同意或授權,即以前夫名義填寫未成年子女變更從姓約定書,辦理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前夫親權的行使及戶政機關戶籍登記管理的正確性,很不應該。惟考量吳婦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認吳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