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劉姓男子是寢具公司小開,與馬姓工程師的妻子有染,雙方以「公婆」互稱,馬與妻子對質時錄音,馬妻承認有與劉上汽車旅館,「對方要,我沒給阿」,馬據此求償30萬元,劉認該段錄音不得作為證據,否認有與馬妻上摩鐵,一、二審都不採信,判劉需賠3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馬姓工程師與妻子結婚多年,但妻子在寢具公司任職時,與該公司劉姓小開有婚外情,馬發現雙方在通訊軟體以「老公」、「老婆」互稱,還有互訴愛意的對話,甚至被看到有多次齊赴汽車旅館的紀錄。
馬找來妻子對質,甚至找來妻子的親友幫忙詢問,馬妻被馬質問時,回應「我有去汽車旅館,我有去,我敢承認」、「對方要,我沒給阿」、「去了很多次啊,因為在家裡沒法好好睡覺」,馬男據此提出損害賠償告訴,向劉男求償3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劉男辯稱,馬妻有在2019年1月時提出離婚協議書給他看,誤認為馬妻已經離婚,所以沒有故意侵害配偶權,另外馬妻被錄音時的回應,是被馬激怒,且他不在場,不能當作證據。
一審審理時,即認定該段錄音是馬妻自己承認,馬並無激怒式誘導的狀況,可以採信,另外馬妻在2019年1月向劉出示離婚協議書,同年2月時才簽訂離婚,代表劉看到協議書時,尚未辦理離婚手續,遑論辦理離婚登記,劉辯稱誤認為馬妻已離婚的辯詞不可採。
另外,馬也提出劉以「老婆」稱呼馬妻的對話紀錄,認定用語極為親密,加上馬妻也自述,劉有想要發生關係,顯然雙方交往已超過一般社會通念能忍受程度,認定侵害配偶權,判劉需賠30萬元。
劉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但仍維持一審認定,判定劉需賠馬30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