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和任職外商藥廠高階主管的何女結婚七年來,張男以妻子一年僅做愛一次,終始無法生育小孩,又拒不到醫院檢查,失望之餘訴請離婚,不過何女反指張男那個「不行」,為顧及尊嚴,告訴長輩是她仍不想有小孩,一審判張男敗訴;高等法院昨認為兩人因少有行房、遲未生育子嗣造成彼此怨懟,使婚姻產生破綻致無法挽回,改判准許離婚。
張男和何女都是藥廠主管,兩人因業務關係交往結婚,婚後,何女因工作表現傑出,升遷高階主管,是業界的「女強人」,收入高於張男。
張男指稱,兩人二○一四年結婚,因為均已卅歲,他希望早日有小孩,但何女性格強勢,且長年拒絕和他行房,七年來做愛次數僅是「個位數」,一年才做愛一次,導致何女始終無法懷孕,他勸何女和他一起去尋求醫學上的協助,但何女都相應不理,兩人關係因此降至冰點,他失望之餘訴請離婚。
何女反指是張男「那個」有障礙才甚少行房,她為了丈夫自尊,向家人聲稱,是她仍不想有小孩。何女也指出,為挽救婚姻,還主動找丈夫和她進行婚姻諮商,可見她仍珍惜婚姻,不願離婚。不過,張男當庭否認有生理障礙,並提出醫院檢驗報告為證。
新北地院認為,何女為挽救婚姻,二○一八年調往台中任職,仍利用假日返回台北和張男相聚,並找他接受夫妻諮商達七次之多,可見仍有維持婚姻意願,判張男敗訴。
不過,張男堅持要離婚,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定,兩人婚姻癥結是因性事障礙,且遲未孕育子嗣所產生的壓力,已造成彼此心生怨懟,且長年無法溝通,使婚姻發生破綻,逆轉判准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