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南」去年因不滿年僅5歲罹有輕度智能障礙的女兒洗澡後穿褲子等動作太慢,一時氣憤,動手打傷女兒的胸、腹、下體等部位,經校方轉報縣政府,二審認定他逾越懲戒權的行使的必要範圍,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傷害罪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指出,「阿南」是女童「小美」的生父,去年9月4日晚間,他在住處因不滿罹有輕度智能障礙的女兒洗澡後穿褲子等動作太慢,一時氣憤,出手毆打女兒,使女兒受有胸、腹部瘀青血腫,以及下體嚴重瘀青血腫等傷害。
次日「小美」上學時,向老師表示身體疼痛,經校方人員轉報縣政府,並由縣政府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而查獲。「阿南」坦承犯案。
法官認定「阿南」逾越懲戒權行使的必要範圍,出手傷害幼之的身體,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不佳。他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犯罪動機是因處於工作及家庭照護之雙重壓力下,一時失去耐心所為。被害女童現由縣政府安置中,而「阿南」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課程,已獲幼女原諒,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
合議庭審酌,「阿南」及「小美」間的父女關係,並不會因本案而斷絕或得以忽視抹滅,最終仍將回歸家庭成員正常共同生活關係,被害人「小美」在審理階段表示願意原諒生父,而「阿南」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悟,足認互有修補親情之心,因此宣告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