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雲林縣民身後負債,配偶及子女等都拋棄繼承,但債權人發現他還有一筆勞保退休金,聲請以該勞退金償債,但被勞保局以勞退金唯有《民法》內規定的繼承人可以申領而拒絕,引起債權人覺得不公義向立委蘇治芬陳情,蘇表示,現行《勞退條例》部分條文有必要修訂,將提案修法。
黃姓債權人是一家產物公司,因為生前欠下大筆債務,身後債權人向法院聲請以遺產償債,一清查才發現,黃姓債務人名下完全沒有不動產,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全部拋棄繼續,讓債權人索償無門。
不過,債權人不死心,深入了解得悉債務人還有一筆數十萬元的勞退金,再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處理,主張以該筆勞退金償還生前債務,但是被勞保局打回票。
勞保局表示,勞保被保險人若身故,根據《勞退條例》,勞退金唯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等《民法》規定的繼承人可以申領「繼承」,債權人及遺產管理人都無權主張。
蘇治芬表示,勞退金是為保障被保險人的退休生活,但是被保險人已過世,就沒有保障的對象,被保險人生前欠債是事實,在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債權人有權主張以勞退金償債,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她將提議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