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黃姓男子在去年陸續與未成年少女小明(化名)與小華(化名)交往,他要求兩人自拍不雅照片傳給他。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黃男的罪刑並非嚴重,依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以及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年10月。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先於去年5月透過交友軟體「乾杯」認識小明,之後兩人成為男女朋友。黃男之後竟然要求小明自拍不雅的下體照片給他,小明先透過網路取他人的照片給黃男。黃男察覺後,竟口出惡言,還罵三字經,要求小明傳送自己的照片,還聲稱不會外流。
小明因為擔心黃男把先前的他人照片發送出去,所以乖乖照做,藉此滿足黃男的性慾。黃男收到照片後,竟然變本加厲,要求小明拍攝自慰的照片給他。並警告小明就算封鎖他也無濟於事。小明害怕,向學校老師求助,報警處理。
黃男之後還利用類似手法對小華下手,小華不堪其擾,透過家長報警處理。小明與小華都是12歲以上卻未滿18歲的少女。法官指出,就算黃男與兩人是情侶,但他此舉仍構成以脅迫、違反本人意願迫使兩女製造不雅照片,並傳送給黃男。
法官認為,黃男此舉雖然可惡,但跟其他犯罪情節相較,黃男並非惡劣嚴重。且黃男在案發後已經與兩女的家人達成和解,黃男在犯案時才剛滿18歲,在犯罪情狀的客觀上不無堪予憫恕之處,得以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