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的陳姓男子平日遊手好閒常到台南公園閒晃,認識棲身公園內的62歲街友王姓阿嬤,今年2月間喝醉酒,見阿嬤獨自在公園內吃東西,上前討錢遭拒,當場持酒瓶毆打阿嬤頭部及肩脖,致腦出血及顏面撕裂傷,搶走零錢包內有200元離去,經路人報警後將她送醫急救。陳辯稱,對方積欠他酒錢,零錢包是對方遭他毆打前,自己拿給他的,台南地院認陳犯攜帶凶器強盜罪,處7年6月徒刑,可上訴。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酌,陳正值青壯年,本應奉公守法,謹慎行事,卻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持玻璃酒瓶毆打王女,強盜王女財物,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危及王女人身及財產權益。同時,考量陳犯後僅坦承傷害王女犯行,就其持玻璃酒瓶及強盜王女財物犯行,在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矢口否認,迄今未與王女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及其家庭等一切情狀,量處7年6月徒刑。
阿嬤指出,案發當時,陳突然拿玻璃酒瓶砸向她頭部,她感到頭痛立刻流血,陳出聲叫她把錢交出來,那時她用手護住頭,她很害怕就將零錢包交出;當時她很難過,就倒到地下暈過去了,後來有人報警將她送到成大醫院。
陳辯稱,2月18日清晨6時57分在台南公園內拿電蚊拍打阿嬤,因他索討阿嬤積欠的1600元,但遭對方辱罵,他才拿電蚊拍打阿嬤頭部,對方就把零錢包交給他,說裡面有提款卡,並跟他說密碼,麻煩他將錢領出來,他只有拿提款卡去領錢,但因對方告訴他的密碼是錯的,所以他沒有領。
陳表示,對方喝酒沒有錢,叫他先買給她喝,3 天加起來總共拿給她1800元,200元則是案當天阿嬤欠他先還的。辯護人表示,阿嬤急診就醫時,身上並無發現明顯玻璃碎片,且她就醫後,提款卡及健保卡都還在身上,所以阿嬤指述遭被告強盜,與事實有所出入。
然而,陳的供詞反覆,前後不一,合議庭質疑,兩人僅相識2 日,陳如何能在3 日內借給阿嬤共1800 元?如是積欠酒錢,傳喚證人證稱,他與陳、阿嬤在一起時,並未曾看見阿嬤向陳借錢。案發當時現場有很多酒瓶,陳辯稱,持電蚊拍毆打阿嬤,法官質疑電蚊拍從何而來?且電蚊拍與玻璃酒瓶兩者外型相差甚大,阿嬤指證歷歷,不可能有所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