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我國刑罰中,各類型犯罪,絕大多數判決有罪者,都是男多於女,唯獨通姦罪判決有罪比例,卻是女性多於男性,通姦罪明顯呈現不利女性的現實情況。加上在同婚合法後,通姦罪也無法處罰同婚出軌,通姦罪的存在,已不能反映社會真實狀況,從世界潮流來看,除罪化已是必然趨勢。
《刑法》妨害家庭罪章的通姦、相姦罪,女性有罪者會多於男性,在於通姦、相姦罪屬告訴乃論,許多男性與小三通姦,因多半負擔家計,請求妻子原諒後,多獲撤告。但碰上妻子有小王,縱使髮妻懇求原諒,丈夫基於男性自尊,罕少撤告,形成「妻撤告夫,夫告妻到底」,凸顯社會家庭結構,並非男女真正平等。
再者,通姦罪的「姦」,處罰的是一男一女性器官接合,在同婚合法下,根本無法處罰出軌同婚者,形成一國兩制。若夫嫖妓或妻找牛郎,即便單純金錢性交易,另一半卻可提告通姦,益加凸顯通姦罪,已無法反映當前多元社會真實狀況。
自2015年南韓憲法法院裁定通姦罪法條違憲後,世界上僅剩我國與信奉伊斯蘭教的回教國家還有通姦罪。夫妻感情事,以通姦罪判刑,代表婚姻出狀況,用刑罰手段並不會讓婚姻更忠貞,只會加速破裂,保留通姦罪僅是泛道德約束忠貞,無助維繫婚姻。
近年多數法界與婦團,都認為台灣應將通姦除罪化,回歸以一般家事案件或民事手段處理。準大法官謝銘洋昨天的表態,正是點出以刑罰制裁通姦,早已不合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