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小港區某汽車旅館遭裝針孔攝影機,原來是黃姓男子藉投宿摩鐵,在3間房間安裝針孔,總計有46對房客遭他偷錄隱私。全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罪,判他3年10月徒刑,另毀損等罪判1年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40歲的黃姓男子在去年2月16日、3月3日、5月27日,趁投宿小港區某汽車旅館,自備電鑽等工具,在房間電視牆鑽孔,暗裝針孔攝影機,連續3個月,利用Lookcam手機軟體配對遠端連線,在他的手機觀看投宿房客的隱私及性生活,直到去年5月31日,1對吳姓夫婦投宿旅館,吳妻使用手機下載的隱藏式攝影機探測器軟體,才發現針孔攝影機。
由於這家摩鐵老闆的丈夫,曾是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引起軒然大波。檢警查辦全案,發現自吳姓夫婦舉發摩鐵裝針孔後,黃姓男子還持續利用遠端連線,觀看其他房客的恩愛畫面,到去年6月2日警方找出另2間房間遭裝的針孔攝影機,結束他的「盜色」,並在6月13日逮捕他到案,查扣他錄得的畫面,發現至少46對房客投宿摩鐵恩愛舉動,全被他錄下來。
檢警另查出,黃姓男子去年2月還曾潛入他心儀的女子住處,在浴室偷裝針孔,去年3、4月間,並在另名女子的安全帽,裝設「AirTag」定位裝置,利用手機遠端監視女子的行蹤。
合議庭認為,黃在汽車旅館房間裝設針孔攝影機,長期竊錄房客隱私與性生活等個人資料,侵害投宿房客的人數眾多,動機與手段極其惡劣,不但嚴重侵害房客隱私安全,且使社會大眾對於投宿旅館,產生心理上危殆不安感,造成人心惶惶,判他3年10月徒刑;另毀損旅館設備及部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判決1年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