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吳姓男子離婚後搬出名下房屋,讓前妻續住照顧3名年幼子女。吳以孩子已長大,又要接中風的父親同住,要求前妻返還房屋。前妻辯稱房子是借名登記,實為兩人共同購買,她有1/2產權,拒絕搬出。吳訴請基隆地方法院裁判,要求前妻把房子還給他。
法官審以吳的前妻無法舉證借名登記,認定房子是吳的。兩人子女分別17、18、19歲,前妻有權借住到孩子全滿20歲;但因吳父中風,吳需要房子,依民法規吳有權終止房屋借貸契約,判決前妻要把房子還給前夫。
吳男起訴指出,他和妻子離婚後,名下的房子讓前妻借住,方便她照顧3名年幼子女。去年孩子分別是19、18、17歲,兩人已在工作,另一人讀高三,他已可自行照顧,房子已無繼續供前妻居住必要。
吳男說,目前他在外租屋,並無多餘房間,因此父母暫住已出嫁姊姊家中。近年他的爸爸中風,因此想收回房屋供父母居住,由他同住照顧。
吳在去年3、7、8月三度口頭告知前妻要終止借住房屋,要求返還,但前妻拒絕,他才會訴請前妻遷讓返還爭房屋。前妻若繼續居住使用房屋,應依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自今年3月起至返還房屋止,按月付給他4354元。
吳的前妻答辯,兩人在2006年離婚,後來又結婚,2011年12 月間再次離婚。她一直住在家裡照顧子女,前夫去年要求她返還房屋,但這間房子是兩人共同出資購買,她擁有1/2 產權。
她提出2016年5月1 日前夫簽立的切結書當證據,指早年因前夫薪資較多,才把房子借名登記在他名下。前夫雖不知借名登記關係,但她有口頭告訴他房子是兩人共同購買持有,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審理後指出,房屋登記在吳男名下,吳的前妻抗辯是借名登記關係,持有1/2產權,但吳否認,被告應負舉證之責。被告提出吳的切結書為證,但被告曾說「我只是翻開人名位置給他簽,並沒有讓他看到切結書內容……原告確實不知道借名登記關係」,認定吳為房屋所有權人。
法官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滿20歲為成年,尚有賴被告保護教養之情,至少應讓被告與未成年子女同居成年,在借貸目的使用完畢前,吳的前妻無返還房屋義務。
法官又說,被告借貸目的仍在,但吳男因父親中風,自己需要使用名下房屋,此事為借貸時無法預知,因此依民法規定,吳最遲在去年8月間已終止兩造使用借貸契約,被告無權占有。
吳男請求前妻未返還房屋前,每月應付4354元,法官認為租金計算適當,但房屋現由被告與及3名子女同住,4人應分攤租金,被告僅須支付10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