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在高雄市開卡拉OK店的張姓男子,與店內洪姓陪唱小姐有染,被妻子發現後,竟不顧一切拋家棄子公然與洪女在外同居,稱妻子已拿掉子宮不是正常女人,他才會另結新歡,妻子隱忍了17年,丈夫罹癌病歿,她才展開反擊,怒告小三求償百萬元,橋頭地院認定洪女侵害其配偶權判賠4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告黃女主張:她與丈夫1982年結婚育有3名子女。2004年她與丈夫張男共同開設卡拉OK店,不料受雇至店內陪唱的洪姓女子,竟與丈夫發展男女關係。
多年來,黃女除力勸丈夫回歸家庭外,亦再三告誡洪女,勿一錯再錯破壞她的家庭,但洪女卻毫無悔意,更要求丈夫與家人交惡搬出與她同居,2人同居關係自2004年起至2021年上半年丈夫癌末離世,公然介入其婚姻、家庭長達逾17年,受精神上嚴重損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100萬元。
黃女女兒證稱,父親在她讀國中時經營卡拉OK店,在店內與洪女常有親密的互動,後來洪女與父親一起到台東賣鋼管雞,父母就正式吵開了,父親還在鄰居面前說母親子宮拿掉不是正常女人,所以可以正當和洪女交往。
洪女到庭辯稱,因與張男合作經營製茶,才寄宿在茶廠內,兩人各有房間並非同居,並且主張原告指侵害行為迄今已逾10年時效。
橋頭地院傳訊相關證人,均證述張、洪已逾越一般男女關係,侵害原告配偶權明確,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自行為終了時起算,也就是至張男病歿之時,因而並未超過求償時效,判洪女敗訴,應賠償原告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