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女駕駛被檢舉惡意逼車,警方對她開罰1萬8000元,許女喊冤,說她開車時速僅20、30公里,如何逼車?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法官檢視檢舉影像後,認為警方開罰無誤,駁回許女請求,可上訴。
許女遭人檢舉,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屏東市復興路與自由路口時,對另一輛自小客車惡意逼車,導致自小客車右偏,險些撞上行駛中的機車騎士,警方依檢舉影像認定許女危險駕駛,開罰1萬8000元,並應接受道安講習。
許女不服,認為警方開罰有誤,強調她當時的時速才20、30公里,不可能惡意逼車,提起行政訟訴。
法官從檢舉影像中發現,許女未打方向燈,驟然切向右車道,導致檢舉人駕駛的汽車險撞上右側機車,許女接著行駛於雙白線之間,然後又開到檢舉人前方,過程中有危險駕駛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