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陳姓婦人一年多前常在晚間到運動中心健身,此後丈夫求愛都被拒絕,丈夫覺得可疑,曾夜探健身房,發現妻子的機車停在健身中心旁,但健身房員工表示陳女不在健身中心。
陳女丈夫心中滿是疑惑,二度在妻子聲稱去健身時,到健身中心附近埋伏,結果發現妻子被一輛小客車載走,駕車的確認是一名年輕男子,他懷疑妻子假藉健身名義,實際上是「養小狼狗」,此後雙方爭吵不斷。
陳女否認外遇,聲稱只是搭使車到一位好友家中宵夜,不有不可告人之事,但丈夫不信,雙方數度衝突,她以遭到家暴、丈夫侮辱她「養小狼狗」,造成婚姻無法維持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時,陳女丈夫表示,夫妻原本恩愛,從妻子開始到健身房後出現變化,一年多前無端搬到書房睡覺,拒絕同房,半夜常不在家,被他發現上了年輕男子車後,妻子主動要求離婚,他不同意,妻子就帶子女離家出走和訴離婚,他以夫妻失和都是妻子造成,拒絕離婚。
法官審理後,以夫妻吵架難免,且陳女提出的錄音檔,多半是夫妻因錢的問題爭吵,聲請保護令也被駁回,加上陳女深夜搭年輕男子車去何處等,更造成夫妻互信盡失,以陳女未善盡經營婚姻責任,判離婚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