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把3歲女兒託給張姓保母照料,不料,張女的吳姓丈夫見女童年幼懵懂,竟伸狼爪猥褻下體,其母不再信任保母或托育系統,為此辭去工作親自照顧,並提500萬求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吳男所為除影響女童身心健全發展,家長須長期陪伴、輔導,精神上也有痛苦,判吳男賠償3人100萬元。
判決書指,2016年8月,吳男見女童年幼懵懂,不知反抗,竟強行脫去她內褲,以下體、嘴及手碰觸她下體,案情曝光後,吳男原本矢口否認犯行,經刑庭法官曉諭後,改口認罪,並自稱患有肺癌,需化療,不宜入監執行,願意賠償,還說會當庭支付10萬元支票,但被家屬拒絕。
合議庭認為,女童父母是信任保母及其家中環境,才把其女託給張女照顧長達3年之久,吳男卻利用此關係犯案,影響女童身心健康,破壞托兒制度信賴,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2月確定。
被害者父母提出500萬求償,他們指出,案發後,女兒常哭訴為何無法與一起長大的玩伴(即吳男孫女)見面,還常描述案發過程,可見吳男所為對女兒身心造成極大傷害;不僅如此,女童母親也不再信任保母,辭去工作親自照顧,即使女兒已就讀幼稚園,她仍難以相信外人,現今夫妻倆重心全在導引及支持女兒。
吳男則說他已退休無收入、年紀又大、身患惡疾,經濟狀況不佳,請法院酌定賠償金額;法官認為,吳男所為嚴重影響女童身心及人格成長,其父母也須陪同女童一起面對痛苦,付出更多時間、心力,隨時協助、扶持、輔導,精神上也有痛苦,判賠慰撫金共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