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陳男與小三「小春」在摩鐵、及她的住處嘿咻,兩人性愛影片被陳妻「小秋」發現後提告,他挑法官宣判日與「小秋」達成和解,被依妨害家庭罪判4月,他不服上訴,二審以他與妻子達成和解,撤銷原判決,改判3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陳男為有配偶之人,基於通姦犯意,於104年間,與小三「小春」先後在台中市汽車旅館、及不詳處所之汽車旅館及中市西區精誠路「小秋」租屋處發生性關係。
後來,陳男的妻子「小秋」在丈夫的手機內,發現丈夫與「小春」性行為的影片及照片,進而質問丈夫,始知丈夫與小三有染,遂提出告訴,一審依妨害家庭罪將陳男判刑4月、判「小春」3月。
陳男以一審於去年10月30日宣判當日,與妻子「小秋」和解,原審無從審酌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二審認定上訴有理由,遂撤銷一審判決,以陳男已與妻子和解,獲得妻子原諒,改判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