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提及對方曾有外遇,此部分與聲請改定親權無關;而讀者前夫身體、健康的情況,除非讀者能進一步舉證,前夫的健康狀況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或因此無法善盡保護教養的狀況,否則也不能單憑前夫的病症,就認定前夫不適任。
至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方式,法院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定,除會參考雙方的主張陳述之外,社工的訪視報告與其他調查證據等,也會一併列入考量,綜合考量後才決定該由父母共同擔任獲判給某一方。因此,讀者所稱法院不太判單方行使親權的說喇,應是有所誤解。
最後,法官與律師提供的和解建議,無非是為了勸雙方各退一步、解決紛爭,讀者身為當事人,當然有權可自行斟酌是否接受和解,不過還是提醒讀者,孩子有屬於他們的權利,千萬不要因為訴訟的關係,誤將孩子淪為父母爭奪的財產。